《论剽窃》,[美] 理查德·波斯纳著,沈明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1月版,136页,19.00元 剽窃话题总能广受关心。在常识界的话题中,这是少数可行由圈外人启动、对不业余人员发展智力袭击、从而激发公众围观的议题。平凡人能方便地参加讨论的原因之一,可能是常识界自身对剽窃举止的理性省察太少了。对这种难题的积累,不足以形成门槛,导致无准备的人也可行容易化、方式化地发表“本人的”看法、发展道德臧否。实质上,剽窃不过学术不端举止的一个,它不但与其它智识欺骗(比如“伪托”。《日知录》说汉此前是把本人写的托给古人,晋之下才是把他人之书窃为己有)有所关联,与其它寻常的智识运动也有着盘根错节的关连:谁非是从模仿起步呢?复制思想与流传思想的边界何在?剽窃这一痼疾难以祛除,正是由于它和寻常的学术制造枝蔓纠结。剽窃的判定准则非常含混,袭句算,袭意算吗?偷语算,偷势算吗?貌同心异仍是貌异心同?缔造性的复制和剽窃的边界具备模糊性(黄山谷得意地讲“点铁成金、脱胎换骨”大法,王若虚骂他“特剽窃之黠”)。剽窃有着多样性的体现;有各异(从良好到恶劣)的动机,也有各式古怪的借口(如部分女权主义者以为:咱便是要抄,这是对男权主导常识模态的暴动),某些借口背后不没有科学理论扶持(如马克·吐温《没有意的剽窃》一文,根据便是“潜隐回想”);剽窃有从轻微(如波斯纳揶揄:俄勒冈大学对于料理剽窃的划定是从斯坦福大学的教辅手册中剽窃过来的)到惨重(甚而重到源于剽窃不成动杀心。传说宋之问从刘希夷求“年年岁岁花类似,岁岁年年人不同”之句,不得,以计杀之)的各式档次,因此也当有从免责到重罚的适当的分级惩罚。剽窃的断定准则是历史的,也便是说,在某些时期被视为剽窃的举止,此外少许时期非是;它也是依存于文化,某些文化气氛下被视为剽窃的,在其它文化下不一定。最基本的,剽窃的界定与作者的署名权难题关联,而“作者”身份,那真是一种一言难尽的话题!厘清以上这点难题,一本大伙写的小书颇有助益,这便是波斯纳的《论剽窃》(原题即为The Little Book of Plagiarism,“对于剽窃的小书”)。理查德·波斯纳,身兼法官、学者双重身份,既是“在世最有作用力的法学家”,还是“著述最丰的联邦法官”。这本小书旁逸斜出,讨论了剽窃的含混的概念、剽窃与(如版权侵权等被禁止的)复制举止之中的关连、剽窃的历史文化异质性、探查剽窃的方法以及处罚或免责的方式等话题。咱们晓得,常识产权法算得上是波斯纳的本行之一,而“从经济学的进路去思考法律”这一波斯纳拿手的方法论贯通了这本小书,更要紧的是,这本小书表现了他“超过法律”的视眼和胸襟。剽窃,词典上的常见定义,是“文辞上的偷盗”。波斯纳以为这种定义是不改善的,起首由于除了文字之外,另有音乐、美术和思想上的剽窃。进一步讲,“偷盗”是个隐喻——用辞会发生误导。“咱写了一篇论文,咱是论文的作者”和“咱制作了一张座椅,座椅为咱全部”不十足一样。作品本来非是作者的具有“物”,某书被剽窃了一种段落,作者和读者依然具有这本书,这和某人的座椅被“偷”了是不一样的。某人可行把他的座椅买给你,但他不一定能把他的论文售给你。大家把剽窃喻成“窃”,是鉴于“偷窃”的一种焦点特征:“隐匿”。因而波斯纳说:“隐匿是剽窃的焦点特征。”剽窃是指“对复制举止未加讲明”,但有些复制举止是不必讲明的(如吕思勉说:古人著书,多直录他人之辞,还不讲明其出于何书,以其时书少,人人知之,不至误会),有时刻是写作者故意不讲明的戏仿,引导读者去猜谜,或致敬前人,(这类与前人的智力互动是不乏创意的互文游戏),或许没有暇讲明,或许格式上会发生“来自讲明之别扭”(阅《史通·补注》《文史通义·史注》或格拉夫敦《脚注趣史》可知,脚注以讲明来自为最重要的功效,是晚近的事。据说波斯纳本人在司法意见中从不用脚注),以上这点“未加讲明的复制”,都没有意于隐匿,算不上剽窃。剽窃的隐匿是一个欺诈,形成读者对他的信赖。波斯纳说:断定剽窃的一种必需要求是,复制举止除了在误导预期读者的意义上具备欺骗性之外,还形成了预期读者对他的信赖。咱说信赖是指,读者由于信任剽窃作品是原创作品而采用了假如他晓得真相就不会采用的行动。“复制—隐匿—欺诈—误信—损耗”,可谓波斯纳判定剽窃概念的几个要害点。在不同的常识制造情形下,不同的范畴中,所奉好的通例不一样,读者的预期会遵循着这点通例,因而他所托付的信赖是不同的,相应的判断剽窃的准则也就不同。比如,教科书平常不会句句讲明来自(这便是“来自讲明之别扭”,会破坏教科书的简练性而扰乱常识有秩序的传达),但教科书不组成欺诈,由于它不会发生误导:弟子不至于以为是它们物理课本的作者发觉了相对论,而非是爱因斯坦。教科书原本就不自诩原创性,相反,教科书的多数理当是复述成说、通说。咱们判断某本教科书能否剽窃的准则,和判断谋篇论文能否剽窃,有所不同,前者要宽松得多。教科书通常不会在无讲明来自的概况下复述了他人的思想而组成剽窃。又如,法学教授发表一篇实质上由他弟子撰写的文章,是剽窃,但法官发表一篇由他助理撰写的司法意见书(波斯纳本人倒所以亲笔撰写司法意见书著称),就非是剽窃,由于后者,法官签字非是宣示意作者身份,却是表达他同意这份文献。波斯纳这种说法可行从一种方位讲明我们国家古代的六经为何全没有作者,六经皆先王之政典,政典自然无作者,现代的政府公文,有起草者,有审定者,有签发人,但没有“作者”——有谁说得清、又有谁去关注每年中央一号文献的作者是谁呢?这边更要紧的非是撰写者,是审定者才能使这点文字得到权威。“言固本于周公,成王允而行之,是即成王之言也”说的便是这种道理。波斯纳以为,大家对剽窃概念的了解是历史浮动的,其意思其实不是最近常听到的“前些年学术规范不改善,近年完善了”,他所涉的时间跨度要长得多。波斯纳举莎士比亚为例:莎士比亚的剧作中,有数千行是从别人的作品中逐字逐句抄过来的,或许稍作改动复述出去,况且全全没有讲明来自。这样放在此刻可能成为庸人进击莎士比亚难得机会。但在莎士比亚的时期,这很常见,由于当时无对“缔造性”的没有度崇拜,甚而“缔造性”在那个时刻就指“缔造性地模仿”。比如《安东尼与克莉奥巴特拉》一剧中对画舫的描写,来自于普鲁塔克,只是莎士比亚把这点词句“弄得更好了”,波斯纳说:“假如这算剽窃的话,那末咱们须要更多的剽窃。”这种模仿者名单可行开上一大串:艾略特、德沃夏克、马奈等等,波斯纳说:有些模仿者或许复制者产出的作品优于原作(莎士比亚的画舫),或许饶有趣味地异于原作,就此而言,模仿缔造了价格……这边也鲜有欺诈,由于无准确讲明引用以源并没有愚弄读者或许其它受众,或许它们基本不在乎这种出处难题。大家对剽窃罪的看重,与现代社会赋予原创性越来越多的价格密切相干。作为现代性的根本特征之一:私人主义的兴盛是原创性崇拜的根基。现代社会越来越繁杂,分工越来越细密,创生出更多的社会角色让它的成员各司其职,个性崇拜随之显露;私人主义还创生了对表明性作品要求的多样化。剽窃为罪的思想根基之一,是产业阶级私有产权观念在学术思想范畴的一种投影。波斯纳的一种创见在于他的经济学视角,他以“表明性作品市场范围的尺寸”来解释剽窃准则的历史变迁。在便宜的书籍、唱片、影视作品显露此前——在复制还无那末简单此前,在绝多数人都识字此前,只需有少量的表明性作品不停获得增益修订,就可以满足大家的要求了。这一阶段,剽窃的准则会放得很矮,由于这时复制提供了一个流传作品的伎俩,剽窃者为公众提供了一个有价格的效劳。常识分享带来的正面效应远远大于剽窃带来的损耗。同一时间,在表明性商品市场范围尚小的时刻,作家、艺术家依托赞助人而非是读者来得到经济扶持。随着表明性作品市场范围的扩大,作者得到经济扶持的形式由赞助转变为出售,客户和原来的赞助人不同,它们和作者互不相识,须要经过作者的名字来辩别商品。如同商标一样,作者经过署名来标志本人的作品,这是庇护商家和客户利益的伎俩。假如张三抄袭了李四,从而得到可观的收入,考量到张三、李四实质上面向统一批读者,等于张三用李四本人的文字来对抗他,这才形成侵害。波斯纳这样思考难题的方位很别致。咱们判定剽窃,须要考量它的后果,要问有没苦主,考虑损益,权衡利弊。法律要增进社会全体福利,剽窃的判定也要考量能否增益常识社会。比如,梁启超那一些在一百年前在华夏思想界风靡一时的大作,有不少文字段落乃至思想主张皆是从日本移植过来的(此类溯源探讨曾经不少,如邬国义师就细致相比过梁启超《新史学》《华夏史叙论》《地理与文明之关连》等文对日人浮田和民《史学原论》《西洋上古史》的“多元撷取”)。对此任公本人心下了然,《饮冰室文集·原序》中,他近乎自贬地说:末学肤受如鄙人者,偶有论述,只是演师友之口说,拾西哲余唾,寄他人之脑之舌于咱笔端罢了。而世之君子或奖借之,谬以厕于作者之林,非直鄙人之惭,抑亦一国之耻也。“寄他人之脑之舌于咱笔端”,这不便是剽窃的修辞说法吗?然则,考量到梁启超在导入现代思潮、启动思想革命上的庞大奉献,揪着他拿剽窃说事那是庸人心态,按鲁迅的说法,这是如普罗米修斯“窃火”煮肉——这“窃”字,比孔乙己“窃书非是偷书”还用得妙!自然咱们还可行说,梁启超、鲁迅时现代学术尚隶属草创时代,学术规范不完善,网上的说法叫不行“拿本朝的剑斩前朝的官”,文雅一丝的说法是不行“执曹公之律令以案肃慎氏之不贡楛矢、丁零之盗苏武牛羊也”(余嘉锡在讨论“古书不题撰人”时说的)。只是这是个退缩的解释。“不得剽窃”是一条禁令,学术须要遵守禁令,但学术的进行不行只靠否定性的准则约束。在学术范畴,“不得剽窃”是个小道理,还理当有一个很大的道理,来涵盖波斯纳所指明的“剽窃准则随时而变”的景象,咱以为,清人章学诚提议的“言公”之旨,对学术界来讲,便是一种比斤斤于争论剽窃准则很大的道理。章学诚说:古人之言,是以为公也,未尝矜于文辞,而私据为已有也。志期于道,言以明志,文以足言。其道果明于天下,而所志没有不申,不必其言之果为咱有也。古人的文字著述,是公器,是为了公义,而非是为了体现本人的聪明才智,只需达到行道的目的,不在乎这是谁的言辞谁的思想。章学诚直接说,“古人有言,先得咱心之同然者,即咱之言也。”在章学诚看来,剽窃的举止,是在文辞私据景象后才显露。“言公”之说寄托了章学诚对常识体系的想象,牵扯甚多,咱们不开展讨论,这边不过想指明,“言公”作为大道理,能管住“不可剽窃”的这种小道理,站在“言公”的立场上,才能对剽窃的准则以及这类准则的历史浮动有一个通达的认识。华夏古书大批成于众手,普及存留父子师弟学派中人缀辑、增添、修订、补注、重编等概况,无明白的“作者”,也就无剽窃的说法。严刻说来,华夏古代的经史子集,唯有晚出的集部相比挨近今日的“作者”概念,也唯有汉魏以后的书,才有“剽窃”景象。章学诚就拿这种概念解决过古代的剽窃公案。比如班固的剽窃难题,刘勰《文心雕龙·史传》说班固有“遗亲攘美之罪,征贿鬻笔之愆”(这后半句说“班固受金而始书”,放今日便是拿了点课题经费,非是耻却是荣了),宋代郑樵丑诋班固最甚:“班固者,浮华之士也。毫无学术,专事剽窃。”(尽管郑樵本人学术确信无班固好,他的《通志》“剽窃”还不少)说班固剽窃证据大致有两条,一是“盗窃父史”,二是“凡六世此前,尽窃迁书,不认为惭”。而在章学诚看来,父子相传正是全家之学,是学问传承的正道,要鼎力提倡(现代探讨生教导采纳导师制,便是遵循了统一个道理);假如要说班固抄了司马迁,那司马迁也抄了,左丘明也抄了。《左传》《史记》,十之九都由前书删述而来(这比重自然章学诚随口估算),由于那时“本以删述为能事”,“其所本者,并悬于天壤”——不存留波斯纳所说的隐匿的动机,更要紧的是,“古人不以文辞相矜私”,班固是“以《汉书》为庙堂”,把诸家学术,比做陈列此中的大钟大鼓。古人无言辞上的私有观念,指其剽窃,反却是指摘的人立意不高、格调低下。咱们见到,章学诚秉持“言公”之旨,占据学术真义的制高点建瓴而下,赐予“班固剽窃论”降维打击。全部以学术为志业的人,心中所想的第一等事,当是韦伯所说的:在你此前,一千年悠悠已逝,在你以后,未来的一千年在焦急地等候。等候甚么?等候你说出那句话(一种公式、一种定律、一句诗歌、一种故事、一种创见)。这是学术事业的召唤,韦伯说假如你感受不到,那末你应当去做别的事。在这一关怀以下,不论陆机所说的“怵他人之咱先”,仍是布鲁姆所谓的“作用的焦虑”,或许公众常提问的“你探讨这种有甚么用”,或许科研秘书填表时所问的“这发表在甚么等级的杂志上”“这能不行获奖”,皆是次一等的考虑。韦伯的话,出于“言公之旨”,另外的考量,便是“以文辞相矜私”了。“不得剽窃”大概是公众认识中科学界的第一禁令,然则要提起规范,科学界有更高远的请求。科学社会学的鼻祖默顿以前提议科学界当有的举止标准,即所谓的默顿规范(UCDOS)。默顿规范的立意,远超“不许剽窃”的档次,他所列的四条规范中有一条叫“公有性”(Co毫米unism),指科学家对科学发觉的全部权是局限的。科学发觉是一个社会公共财富,它不但仅归于发觉者,况且隶属人类的一同财产。科学家对科学真理的产权请求仅限于得到承认和尊重,而无全部特权,不行随便处置他们。科学界可行用人名命名、荣誉等形式奖励科学真理的发觉者,但即便用人名命名还不代表发觉者具备全部权。针对局限的全部权,“偷窃”概念的适用范畴也就应当节制。这正如章学诚所说:“古人之言,是以为公也,未尝矜其文辞,而私据为己有也。”波斯纳写作《论剽窃》的时刻,软件查重仍是个新事,波斯纳预言,软件查重能提升探查剽窃的能力,因此针对剽窃的预期处罚本钱也就提升了,剽窃会衰微下来。在咱们今日看来,这过于乐天了。软件查重和学术界近年诸多大行其道的处理形式一样,不过一个方式上的检查,以保证行外人也能快速掌握,其特色皆是“无灵魂”。比如“以刊论文”,科研治理人士只需能数数,似乎就可以判定两个学者的高下,软件查重与此相似。剽窃判断不行方式化,不行机械经过文辞比对得出。如有好事者举报《汉书·张苍传》过不了查重,咱们斜眼一瞥就能了,不必赐予过多注意力。“语陈而意新,语同而意异”,这是查重软件判断不出去的,而这类概况下,只需作者“出于中之所谓诚然”,“前人之字句,即吾之字句”。反剽窃话题唯有推进学术进步的情形下才有意义。与“言公”大义比较,无“学术鉴识力”参加其间“剽窃辨认”切实是一种低维化的没有趣论题,不必让它在学界占据过多的公共资源,咱们承担不起全个学术全球的讨论品质被拉落至低维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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