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记者|张晓云
全中国首例操纵“新三板”证券市场犯罪案迎接一审宣判。
据江西省宜春市中等国民法院公众号“宜春法院”信息,9月30日,该院公布开庭对周某堃等八被告人操纵证券市场一案作出一审宣判。
值得注意的是,该案是全中国对操纵“新三板”证券市场的被告人以操纵证券市场罪追究刑事责任的第一案,打响了刑事查处操纵新三板证券市场的第一枪。
宜春中院作出一审宣判,对八被告人以犯操纵证券市场罪区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至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惩罚金一百万元至五万元不等的刑罚。对扣押、冻结在案的上述被告人的犯法所得及其孳息予以充公,上缴国库;对扣押在案的犯罪用具,予以充公;尚未追缴的被告人犯法所得接着追缴。
相片来自:宜春法院
依据宜春市国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周某堃为谋取非法利益,伙同被告人雷某平等人,应用本来际操控的四个证券账户,采用约定买卖操纵、自买自卖买卖操纵、诱惑买卖操纵的形式,操纵“湖南竹材”等多支新三板股票赚取利差,犯法所得数额特别庞大,依法理当以操纵证券市场罪追究各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在相干法律条例方面,最高国民法院、最高国民检察院于2019年6月28日结合发表了《对于处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多个难题的解释》(下称《解释》),旨在为依法惩治“新三板”证券市场操纵犯罪举止准确法律适用,也为该案件提供了的法律根据与“后盾”。
另外,这是《解释》发表后,在“新三板”范畴涉嫌操纵证券市场犯罪方面的初次适用。过去“新三板”刑事案件多为非法经营罪或诈骗罪,本案不同于之前的“新三板”股票刑事案件,是由上级检察机关依法逐级指定宜春市检察院检查起诉,宜春市检察院以被告涉嫌操纵证券市场罪说起公诉,打响了刑事查处操纵新三板证券市场的第一枪。
宜春中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以来,被告人周某堃为操纵“新三板”股票市场谋取非法利益,伙同其它七名被告人,应用本来际操控的4个证券账户,采用约定买卖操纵、洗售操纵、诱惑买卖操纵的形式,操纵“湖南竹材”等多只“新三板”股票买卖价值和买卖量,使用营销“话术”也许诺返佣形式寻觅合作代理商承销股票,以此获取差价利益。经核算,周某堃等人从中非法收获1.41亿余元,此中周某堃向各代理商返款1.29亿余元。
相片来自:宜春法院
宜春中院以为,八被告人采用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值和形式相互发展证券买卖,或许在本人实质操控的账户之中发展证券买卖,以及应用虚假或不确定的重要消息,诱导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作用证券买卖价值或许证券买卖量等伎俩,在全中国中小公司股份让与体系中实行操纵证券市场举止,惨重破坏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情节特别惨重,均组成操纵证券市场罪。概括各被告人的犯罪实是及其在一同犯罪中的位置、效用和情节,法院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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