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疫情时期,北京市海淀区国民法院对罗奇案发展视频开庭审理,图为庭审现场。 (视频截图) 特邀嘉宾
汪 蕾 北京市海淀区监委委员、第八检查考查室主任
刘东辉 北京市海淀区纪委常委、案件审理室主任
郭抗抗 北京市海淀区国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检察官
段倩倩 北京市海淀区国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审判员
编者按
这是一同党员干部收受请托人财物、居间协调其它领导干部为请托人谋取不当利益终归被查处的案件。本案中,罗奇向请托人谎称曾经将钱款给了受托领导干部,并对受托领导干部隐瞒了其收受请托人钱款的实是,其组成诈骗罪仍是受贿罪?本起案件线索来自于行贿人网站实名举报,联合本案斡旋受贿的特色,如何有针对性地展开证据收集事业?罗奇发觉斡旋之事不行办成后将所收钱款退还,能否组成刑法上的“及时退还”?咱们特邀相干单位事业人士予以剖析。
根本案情:
罗奇,男,1969年11月出生,中共党员。北京市海淀区商务局畅通进行科原主任科员。
北京某投资治理局限企业注册位置于北京市海淀区某街道。2019年,该企业投资建造的某商厦4层和5层名目被断定为犯法建造。罗奇与该街道办事处主任周某因事业关连结识,为保住上述犯法建造不被撤除,该企业总经理刘某(另案料理)欲经过罗奇帮助协调周某予以关照。2019年7月16日,罗奇组织刘某、周某聚餐商议上述事情,次日罗奇收取刘某现款50万元国民币(币种下同)并答应帮助其斡旋请托周某。后罗奇屡次与周某联系,要求周某帮助不撤除该犯法建造或许减缓撤除程序,但未告知周某其收取现款50万元的实是。2019年10月至11月,因上述犯法建造面对被撤除腾退,罗奇分二次将50万元退还给刘某。
罗奇身为国度事业人士,应用本人职权造成的便捷要求,经过其它国度事业人士职务上的举止,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庞大。
查处进程:
【立案检查考查】2021年6月17日,海淀区纪委监委对罗奇立案检查考查。2021年7月7日,经北京市监委批准,对罗奇采用留置举措。
【党纪政务处分】2021年9月15日,经海淀区纪委常委会议暨监委委员会议讨论打算,打算赐予罗奇开除党籍、政务开除处分。
【移送检查起诉】2021年9月23日,海淀区监委将罗奇涉嫌受贿罪一案移送海淀区国民检察院检查起诉。
【说起公诉】2021年11月5日,海淀区国民检察院以罗奇涉嫌受贿罪向海淀区国民法院说起公诉。
【一审判决】2021年12月17日,海淀区国民法院以罗奇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惩罚金国民币二十万元。
1.罗奇案的难题线索是如何发觉的?针对本案斡旋受贿的特色,如何有针对性地展开检查考查事业?
汪蕾:这起案件线索来自是刘某实名举报,并在网站媒体公布发表举报文章。在过去贿赂类案件查处实践中,斡旋受贿其实不常见,又因贿赂犯罪自身证据不多,加之本案因公布举报致受贿方有所防备,咱们快速研判、同一时间加大外围取证和谈话核实力度,经过证供互动、以证促供,固定要害证据,破解焦点难题。要点检查考查内容如是:
第一,查明罗奇接纳请托并收受了刘某财物。贿赂类犯罪的本质是权钱买卖,咱们起首围绕“贿赂”做好取证事业,不但要收集“收钱”的证据,还要收集“还款”的证据,以及给收钱的细节、用途去向、主观意图等,为精确厘清斡旋受贿罪、诈骗罪或行受贿共犯奠定前提证据根基。
第二,确证罗奇鉴于国度事业人士身份实行斡旋举止。斡旋受贿请求举止人应用其职权或许位置造成的便捷要求,经过其它国度事业人士的职务举止发展斡旋。罗奇到案后曾极力撇清与周某的事业关联,咱们经过首尾拉伸核查二人力作履历、职责内容、人际交往等,确认二人非亲友、系因同在海淀区相干职能部门任职且有必定公务关联,罗奇屡次向刘某承诺并实质向周某提议请托事项,准确而详细,系鉴于其本身国度事业人士身份立场实行了斡旋举止。
第三,查实罗奇为刘某谋取的是“不正当”利益。成立斡旋受贿请求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罗奇曾辩解其以为请托事项涉及的建筑非是犯法建造。依据主客观相绝对准则,咱们不但要证实请托事项自身不正当,还要证实罗奇对此有认知。为这就要彻查涉案建筑从权属、兴建、运营、犯法性质断定及现状的来龙去脉,核实罗奇的参加进程与水平,从根源上理顺牢固证据。
第四,声明罗奇收受的贿赂是其斡旋举止的对价。罗奇曾辩解其收取的是劳务费,欲经过请律师说起诉讼等合法门径解决刘某企业难题。咱们深入取证,其所谓合法门径并没有全部实际性行动等客观证据印证,并联合刘某企业本身聘有法律顾问且给付财物目的清楚准确、罗奇多次向周某转达请托事项等多方证据,足以断定其所收受的财物是其斡旋举止的对价。虽然请托事项终归并没有完成,不作用该罪自身成立。
2.本案中,罗奇将50万元退还给行贿人,能否隶属“及时退还”?
刘东辉:2007年“两高”《对于处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多个难题的意见》第九条划定:“国度事业人士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及时退还或许上交的,非是受贿。国度事业人士受贿后,因本身或许与其受贿相关联的人、事被查处,为掩饰犯罪而退还或许上交的,不作用断定受贿罪。”部分举止人应用这一划定,将退赃举止辩解为及时退还,以此达到逃避追责的目的。因而,有必需对收受财物后“及时退还”发展明确界定。
关于何谓“及时”,当前最重要的有三种看法:第一个看法以为理当借鉴1988年《国度行政机关及其事业人士在国家内部公务运动中不得赠送和接纳礼品的划定》,以一种月为限;第二种看法以为只需举止人在本人或相干人被查处前主动退还的,绝对理当断定为及时退还;第三种看法则以为“及时”与时间间隔长短无势必联系,理当联合证据资料概括判断举止人主观上能否具备受贿故意。咱们同意第三种看法,关于能否组成受贿罪,理当坚持主客观相绝对的准则发展判断。有些举止人保存所收财物时间较旧,但存留真正、合乎道理的阻却事由,并在阻却事由消除后立即归还收受财物的,理当断定为及时退还。有些举止人在接纳财物时存留受贿故意,但因主客观概况产生浮动,在案发前退还或上交所收财物,即便通过的时间较短,也理当断定为受贿罪,退还举止应视为犯罪后“退赃”。
从第三种看法可行得出,断定“及时退还”理当具有三个要求。第一,主观上不存留受贿故意。第二,从收受财物到退还财物这段时间内,客观上存留合乎道理的阻却事由使之未能退还。第三,存留实质的退还举止。本案中,罗奇在收受现款前,曾经承诺为刘某谋取利益,并付诸行动。后罗奇前往刘某办公室取走50万元现款,由本人操控,收受钱款后接着协调推行请托之事,直至发觉没有办法办成此事才向刘某退还款款。罗奇的客观举止表达其具备准确的受贿故意,在收受财物到退款时期没有合乎道理的阻却事由,发觉事宜没有办法办成才退款的情节不作用受贿罪的断定。
3.依据本案实是,罗奇收受50万元居间协调事项的举止组成受贿仍是诈骗抑或者不组成犯罪?
郭抗抗:概括本案的证据资料,罗奇收受50万元帮助协调事项的举止,组成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的(斡旋)受贿罪,而非诈骗罪或不组成犯罪。
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划定,国度事业人士应用本人职权或许位置造成的便捷要求,经过其它国度事业人士职务上的举止,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许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这在刑法理论上称为斡旋受贿。依据2003年最高国民法院《全中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事业座谈会纪要》中对于“应用职权或位置造成的便捷要求”的断定意见,是指举止人与被其应用的国度事业人士之中在职务上尽管无属于、制约关连,可是举止人应用了本人职权或许位置发生的作用和必定的事业联系,如单位内不同部门的国度事业人士之中、上下级单位无职务上属于、制约关连的国度事业人士之中、有事业联系的不同单位的国度事业人士之中等。
本案中,起首,罗奇具备国度事业人士身份,适合该罪主体要件。其次,罗奇具备应用本人职权造成的便捷要求,收受请托人的财物,经过其它国度事业人士的职务举止,为其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举止。罗奇系区政府所属职能局事业人士,周某系区政府下属街道办事处事业人士,且二人存留事业联系,罗奇应用了本人职权造成的便捷要求,屡次向有料理犯法建造职权的周某提议上述详细请托事项,是斡旋举止。再一次,罗奇虽向刘某谎称曾经将钱款给了周某,并对周某隐瞒其收受50万元的实是,但斡旋受贿不需要求举止人曾经为请托人谋取了不正当利益,其它国度事业人士能否允诺、答应举止人的要求,以及能否为请托人谋取了不正当利益,均不作用斡旋受贿罪的成立。斡旋受贿中的贿赂款,是斡旋举止的对价,而非是其它国度事业人士举止的对价。
罗奇尽管有谎称将钱给周某的举止,但却不组成诈骗罪。依据在案证据,关于刘某来讲,钱款给谁其实不是其追求的目的,其目的是保住犯法建筑不被撤除,而罗奇的举止还不同于其它诈骗犯罪,其却非以非法所占为目的虚构为他人请托的实是,却是实行了为刘某请托周某的举止,故却非有虚构实是或隐瞒真相举止即组成诈骗罪。因而,检察机关断定罗奇的举止组成受贿罪,而非诈骗罪或不组成犯罪。
4.对罗奇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的刑罚有何考量?庭审中,罗奇要求适用缓刑,为什么不予扶持?
段倩倩:对于贪污贿赂犯罪如何量刑的难题,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和第三百八十三条发展了划定。依据2016年“两高”《对于处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多个难题的解释》划定,贪污或受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理当断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划定的“数额庞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之下有期徒刑,并惩罚金或许充公财产。对贪污罪、受贿罪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之下有期徒刑的,理当并处二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之下的罚金或许充公财产。
本案中,罗奇收受请托人现款国民币50万元,数额庞大,其法定刑应为三年以上十年之下有期徒刑,并处二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之下的罚金或许充公财产。在检查起诉阶段,公诉机关与罗奇签定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完成了量刑协商,公诉机关据此提议的量刑提议为三年有期徒刑,并惩罚金。
罗奇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本人的罪行,系坦白,依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划定,可行从轻惩罚。依据最高国民法院《对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的划定,如实供述本人罪好的,可行降低基准刑的20%之下。罗奇事后将所收受的钱款退还给了请托人,隶属踊跃退赃,合议庭在量刑时也予以考量。同一时间,罗奇在检查起诉阶段签定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合议庭通过评议,概括考量了以上量刑情节,以为公诉机关的量刑提议是恰当的。
对于适用缓刑的难题,庭审中,罗奇及其辩护人屡次提到期望法庭对罗奇适用缓刑,但合议庭考量到罗奇的犯罪数额庞大,曾经显著超出法定刑的上档准则,具备差不多的社会危害性。其法定刑即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自身也无依法可行减少惩罚的量刑情节。合议庭以为公诉机关给出三年有期徒刑的量刑提议曾经是在充分考量了被告人的犯罪情节、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水平、认罪悔罪态度及退赃退赔等各式量刑情节以后予以断定而得出的量刑提议,可行采用,但不宜在此根基上再从刑罚执行形式上进一步从宽考量,因而无采用罗奇及其辩护人对于适用缓刑的意见。(中央纪委国度监委网络 程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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