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国家刑法条文中,干脆将“金融票证”作为犯罪对象的罪名最重要的有三个,即刑法第175条之一划定的骗取金融票证罪,第177条划定的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和第188条划定的违纪出示金融票证罪。尽管在这三个罪名中,都对何为“金融票证”发展了列举式划定,可是也保存了“等”“其它”之类的兜底性同类解释的扩张体积。而且,在这三个条文的列举式划定中,对何为“金融票证”所列举的详细票证的种类还不尽相同。立法技艺上的“明示列举+综合表述”的特征与每个罪名详细列举的差异性相叠加,导致刑法中“金融票证”这一用语的外延范畴其实不绝对,给司法判定带来了困难。
笔者以为,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对何为“金融票证”发展判定,应从方式侧方和实际侧方两个相辅相成的维度入手,坚持从方式到实际的判断逻辑,对“金融票证”作出明确断定。?
方式侧方维度的判定。方式侧方的判定是判断一个票证能否为“金融票证”的根基,是指根据刑法条文所准确列举的“金融票证”的种类,对须要判定的对象发展方式检查,看其能否适合我们国家刑法第175条之一划定的“信用证、保函”,第177条划定的“汇票、本票、支票,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信用证或许附随的单据、文献,信用卡”,第188条划定的“信用证、保函、票据、存单、资信声明”。须要讲明的是,这边的方式判定其实不是仅仅对须要判定的对象发展名称上判定,却是要依据被判定对象自身所应具有的方式要件发展判定。如,票据法则定,本票须要记载的方式要件有:“表达‘本票’的字样,收款人的名称,确定的金额,没有要求支付的承诺以及出票人的签章和出票日期”。假如待判定的本票等金融凭证不具有作为本票所应具有的根本方式要件,则不行将其断定为“金融票证”,而理当对举止人的举止作出罪化料理。相应地,我们国家刑法第175条之一、第177条和第188条划定的各式金融凭证,相干的金融法律和行政法则等对其所应具有的方式要件发展了划定,假如待判定的票证不具有相干的金融法律和行政法则所划定的必备方式要件,则应对举止人的举止作出罪化料理。?
实际侧方维度的判定。实际侧方的判定是判断一个票证能否为“金融票证”的要害,是方式侧方判定的补充,是指在判断一个票证能否为“金融票证”时,要对其发展实际评判,看其能否危害了“金融治理秩序、金融买卖平安和信用”或许具备危害“金融治理秩序、金融买卖平安和信用”的现实危险。对票证的实际判断最重要的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在前述方式判断中,待判定票证适合方式要件后,还要对其能否危害到了“金融治理秩序、金融买卖平安和信用”法益,或许具备危害“金融治理秩序、金融买卖平安和信用”现实危险发展衡量。假如举止人尽管实行了骗取、伪造、变造、违纪出示“金融票证”的举止,可是并未危害到“金融治理秩序、金融买卖平安和信用”法益,或许不具备危害“金融治理秩序、金融买卖平安和信用”现实危险,那末就不行断定举止人的举止组成相应的犯罪,即理当对举止人的举止作出罪化料理。换言之,待判定票证适合“金融票证”的方式要件后,还理当具备危害刑法所庇护的法益的实际底蕴。如,关于举止人不过为了应用金融票证“虚构的声明价格”而单纯购置、持有的举止,不宜作入罪考量。二是在对我们国家刑法第175条之一、第177条和第188条划定所准确列举的金融票证之外的票证发展判断时,必需坚持实际判断,即判断该种票证是否危害到“金融治理秩序、金融买卖平安和信用”,或许具备危害“金融治理秩序、金融买卖平安和信用”现实危险。假如谜底是确信的,则隶属刑法中划定的“金融票证”;反之,则理当将其排除在“金融票证”范畴之外。如银行询证函不宜断定为“金融票证”,由于银行询证函却非严刻的信誉声明文献,其与资信声明运用的主体、范畴不同,它的发起主体是会计师事务所等审计机构,运用也仅限于核实所审计对象,不行用于第三方其它目的,更不行声明其信誉,也便是说银行询证函其实不能危害到“金融治理秩序、金融买卖平安和信用”;再如,支票存根不行断定为“金融票证”,由于支票存根是出票人自行留存、用于核对账务的里面凭证,其最重要的功效是记账和核对账务,其实不具备金融信用和金融买卖功效。然则,银行现款解款单则理当断定为“金融票证”,由于现款解款单是消费者到银行处理现款缴存营业的专用凭证,也是银行和消费者凭以记账的根据,它声明银行与消费者之中产生了资金收付关连,代表银行和消费者之中的债权债务关连的构建,对其发展伪造就会危害到“金融治理秩序、金融买卖平安和信用”或许具备危害的现实危险,因而,举止人伪造银行现款解款单数额较大的举止,组成伪造金融票证罪。须要讲明的是,尽管某种票证被判定为“金融票证”,可是组成何罪则须要进一步判定,由于不同罪名对犯罪对象的请求有所不同,如,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指到的犯罪对象是票据、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或其它银行结算凭证以及信用证及随附单据和信用卡;违纪出示金融票证罪指到的犯罪对象而是信用证、保函、票据、存单、资信声明。?
综上,对刑法中“金融票证”的判定,理当从方式侧方和实际侧方发展判定。“金融票证”的方式侧方理当适合我们国家刑法第175条之一、第177条和第188条划定的各式金融凭证,且具有各式金融凭证的必备因素;本来质侧方理当具备金融信用和金融买卖的功效,即该种票证能够危害到“金融治理秩序、金融买卖平安和信用”法益,或许具备危害“金融治理秩序、金融买卖平安和信用”现实危险。?
(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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