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的单位不给员工缴纳社保,
却是用社保补助的名义,
放在员工工资中间赐予下发。
假如此刻请求单位补缴社保,
单位可行请求员工退还补助费率吗?
请看今天案例。
根本实是
王某于2011年5月3日入职甲企业事业。经协商绝对,由甲企业每月向王某下发相应社会保障补助,甲企业没再承受为王某缴纳社会保障费的义务。
2019年5月9日,王某离职,双方终止劳动关连。以后,王某就社会保障等相干事情说起劳动仲裁申请。2019年9月24日,仲裁裁决,裁决甲企业为王某补缴2011年5月3日至2019年5月8日时期的各项社会保障。甲企业、王某对该仲裁裁决均未说起诉讼。
随后,甲企业向一审法院起诉要求:1、要求判令王某向甲企业返还社会保障补助50400元;2、本案诉讼费悉数由王某承受。
一审法院以为
本案的争议核心是王某能否理当向甲企业返还社会保障补助。
《中华国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划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需依法参与社会保障,缴纳社会保障费。”依据《中华国民共和国协议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划定,违反法律、行政法则的强迫性划定,协议没有效。依据该法第五十八条的划定,协议没有效后,因该协议取得的财产,理当予以返还。依据上述法律划定可知,缴纳社会保障费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以下发社会保障补助的方式代替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障费义务的,违反法律划定,应属没有效协议。用人单位应承受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障费义务,但其向劳动者下发的社会保障补助,劳动者应予以返还。
本案中,经王某申请,双方协商绝对,甲企业每月向王某下发相应社会保障补助,甲企业没再承受为王某缴纳社会保障的义务。罢了产生法律出力的仲裁裁决,曾经请求甲企业承受相应补缴社会保障费义务。因而,鉴于协议没有效的法律后果以及公平准则,王某理当将甲企业向其下发的社会保障补助予以返还。
另,就王某理当返还的社会保障补助详细数额一节。依据《中华国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八条的划定,国度实施最低工资保证,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低于本地最低工资准则。本案中,2012年7月至2019年5月时期,甲企业向王某下发社会保障补助共计50400元。但在甲企业向王某下发的工资中,部分月份扣除社会保障补助后,已低于那时的本地最低工资准则,经核算其差额共计为13460元。因而,考量到上述法律划定以及不增添当事人诉累的准则,该差额部分理当在王某返还的社会保障补助中予以扣除。故王某理当向甲企业返还社会保障补助36940元。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王某返还社会保障补助36940元。王某不服,说起上诉。
二审法院以为
《中华国民共和国劳动协议法》第二十六条划定,违反法律、行政法则强迫性划定的或许用人单位免除本人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劳动协议没有效。
本案中,甲企业与王某约定,王某书面承诺放弃参与社会保障,甲企业支付给王某社会保障补助,因不适合法律划定,应属没有效,裁决书裁决甲企业为王某补缴相关社会保障,此前甲企业曾经支付给王某社会保障补助,王某应予以返还。本案隶属违反强迫性划定予以返还社会保障补助之诉,实体根基法律关连为造成之诉,却非是不当得利之诉,王某主张适用三年诉讼时效主张法院不予采用。综上,一审判决并没有不当,应予保持。判决如是:驳回上诉,保持原判。
王某申请再审。
顶级法院以为
本案的核心难题在于用人单位主张劳动者向其返还社会保障补助能否有根据。
核心一:对于劳动协议中约定用人单位以下发社会保障补助的方式代替缴纳社会保障的条款能否合法有用的难题。
依据《中华国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社会保障基金依照保障类别确定资金来自,一步步实施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需依法参与社会保障,缴纳社会保障费。”《社会保障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四条:“缴费单位、缴费私人理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障费。”第七条第一款:“缴费单位必需向本地社会保障经办机构处理社会保障备案,参与社会保障。”《中华国民共和国劳动协议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第三项:“下列劳动协议没有效或许部分没有效:(二)用人单位免除本人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则强迫性划定的。”
本案中,尽管王某向用人单位申请不缴纳社会保障,但劳动者能否参与社会保障不在其权利处分范畴之内,其与用人单位对于不缴纳社会保障改成下发保障补助之约定不但有损私人社会保障利益,也侵害了整体社会的全体利益,违反了法律、行政法则强迫性划定,隶属没有效约定。原审法院断定双方签定的协议中对于向劳动者下发社会保障补助之条款因违反法律、行政法则的禁止性划定而没有效,适合本案实质,法院予以扶持。
核心二:对于用人单位能否有权向劳动者追偿社会保障补助及其主张该项诉讼要求能否超越诉讼时效的难题。
双方于2019年5月9日终止劳动关连,王某申请劳动仲裁,经仲裁裁决:请求甲企业为王某补缴2011年5月3日至2019年5月8日时期的各项社会保障。用人单位依该生效仲裁裁决履行了缴纳社会保障的义务。因双方约定的该条款没有效,用人单位依据《中华国民共和国协议法》第五十八条的划定,有权主张劳动者向其返还已下发的保障补助费率50400元。原审法院联合本案已查明的实是,劳动者在剔除保障补助后的部分月份的月工资数额低于本地最低工资准则,断定补差数额13460元,概括断定王某向用人单位返还社会保障补助36940元,并没有不当。
本案系因劳动争议纠纷引起的返还社会保障补助之诉,却非申请人主张的不当得利之诉。2019年9月24日用人单位收到仲裁裁决书,断定其未向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障费,应由其承受相应补缴责任。用人单位此时才晓得其向王某下发的保障补助没有效,在履行社会保障缴纳义务后,于2020年1月2日申请劳动仲裁主张王某返还保障补助,未超越法定的仲裁时效。故申请人以被申请人主张返还保障补助超越三年诉讼时效之再审理由不行成立,法院不予扶持。
综上,裁定如是:驳回王某的再审申请。
案号:(2020)陕民申30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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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亚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