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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的细节︱修剪自买的香樟树被高额惩罚合法吗?

2021-8-20 12:01| 发布者: wdb| 查看: 89| 评论: 0|原作者: [db:作者]|来自: [db:来源]

摘要: 法治的细节︱修剪自买的香樟树被高额惩罚合法吗?,更多文化艺术分享关注我们。
近日,一则行政惩罚的新闻激发公众广大讨论。李男士好几年前要了一棵香樟树载种在自家花园里,后因香樟树遮挡屋内采光而移至院外。又通过数年,繁茂生长的香樟树再一次挡住了李男士院内花草的阳光,李男士遂请人来修剪。但此修剪举止却被小区居民举报,城管部门经考查后断定李男士隶属砍伐举止,并对其做出金额多达14.42万元的罚款惩罚。接过惩罚打算后,李男士差不多错愕,一来被修剪的香樟树原本便是本人用钱所买;二来源己不过修剪树木并没有砍伐。本来,不但作为当事人的李男士感觉困惑,这一惩罚同样高于了通常公众的法律认知和情怀判断。在遭遇质疑后,城管执法部门对这一惩罚的实是根据和法律根据发展了详尽解释,但其解释能否具备说服力,能否足以扶持这一高额惩罚的正当性还需进一步剖析。城管执法部门对李男士予以惩罚的干脆根据在于《上海市绿化条例》。此条例是上海市人大常委会于2007年制订的位置性法则,全新修订时间为2018年。该条例第43条第2款中划定,“违反本条例第29条第1款划定,擅自砍伐树木的,由市或区绿化治理部门处绿化补偿准则五至十倍的罚款”。而该条例第29条则划定,“禁止擅自砍伐树木。因下列原因确需砍伐树木的,养护单位理当向市或区绿化治理部门提议申请:(一)惨重作用居民采光、空气流通和居住平安,且树木没有迁移价格的;(二)对人身平安或许其它设备组成威胁,且树木没有迁移价格的;(三)产生检疫性病虫害的;(四)因树木生长抚育须要,且树木没有迁移价格的”。关于李男士修剪香樟树的举止隶属“砍伐”的断定,则来源于上海市绿化和市容治理局制订的《居住区常见树木修剪指南》。该指南旨在幸免修剪不规范和不到位,而对小区植物修剪时间、修剪准则、修剪技艺、修剪方法等都提议了必定指导意见。此中涉及香樟树的划定包括:“香樟等常绿树的修剪应在春季萌芽前或秋季新梢停止生长后发展,避开极其严寒和高温天气”;关于修剪方法,则是“这种树木顶端优势不显著,通常以疏剪为主。在维持树木冠形的根基上,定期对过密的枝条有抉择地发展修剪,要点去掉枯枝、病虫枝、过密枝等。假如此类树木惨重作用居民空气流通采光的,在各区绿化治理部门的指导下可发展回缩修剪。修剪后至少保存2-3级以上的骨架,并一步步培育造成新的树冠”。在城管执法部门看来,李男士关于香樟树的修剪曾经逾越了“过度修剪”的尺度,而干脆将其砍成了无枝叶的树桩,已隶属《上海市绿化条例》所禁止的犯法“砍伐举止”,因而依照被砍的香樟树价格5倍的准则对其予以惩罚。城管执法部门的上述讲明仿佛造成了一种逻辑闭环,能够为其做出的高额惩罚提供理由扶持。但值得注意的是,作为逻辑起点的是城管执法部门关于李男士的举止隶属犯法“砍伐树木”的断定,惩罚的法律适用也全围绕这一焦点实是开展,但这一断定能否明确尚须要细致讨论。城管执法部门断定李男士修剪香樟树的举止隶属“砍伐”的根据最重要的在于《居住区常见树木修剪指南》。但纵观这部指南,其不过对不同种类的树木的适宜修剪时间、准则、技艺和方法提供了必定指引,并没有准确界分“修剪”和“砍伐”。假如发展合逻辑的推导,即便未十足依照该《指南》发展修剪,其所组成的也不过修剪不规范、不到位或者方法错误,而未必便是砍伐。从文义解释出发,当事人的举止被断定为“砍伐”,至少须要两项要件:其一、其有砍伐树木的主观故意;其二、其举止形成了树木没有办法接着生长的客观后果。而实践中,从举止人运用的用具、操作举止(比如拦腰锯断或者连根拔除)等方面也可发展能否有砍伐故意的判断。但从李男士的陈述以及记者的延续采访和考查来看,李男士起首并没有此主观故意,其修剪香樟树的目的不过为了幸免自家花园花草被香樟树的繁茂枝叶遮挡阳光,其次虽然被修剪的香樟树从外貌上看差不多被修剪成了树桩,但被修剪部分仍有新芽发出,香樟树也未彻底变成枯枝烂头。从这种意义上说,城管部门仅从李男士的修剪举止不合指南,就径直断定其隶属砍伐,其实不适宜。另外,《居住区常见树木修剪指南》仅隶属绿化部门为规范小区树木修剪所提供的技艺性指引,这一指引是否作为惩罚的干脆根据或者法解释的独一基准也值得商榷。准则上,技艺性准则不过指导,其实不具备强迫力,其距离法律界限或法定义务尚有必定距离。通常概况下,为详细化准则性或抽象性规范,立法会参考技艺性准则发展内容填充,但技艺性准则要上升为有拘束力的规范,仍需立法将其准确镶嵌法则范的组成要件中,并做出清楚提醒和讲明。在法解释和法适用上,技艺性准则尽管也会起到必定指引效用,但同样却非法解释和法适用的独一指南,更非强迫性基准。其存留的意义一方面是为行政执法提供方向指引,以简单化法律适用的难题;另一方面也在于抑制行政的恣意体积,保证法律适用的同一。但这两方面效用都有可能存留例外,理论和实务既应允执法机关采用技艺性准则以外的其它解释基准,也应允某些前提要件显露时,执法机关可脱逸出由技艺性准则所框定的裁量范畴。详细至本案中,绿化部门制订的《树木修剪指南》可行成为城管执法部门发展实是断定的参考,甚而是解释《绿化条例》中何为“砍伐树木”举止的参考,但却非是法定的、强迫性的、甚而还不是独一的基准。由于作为惩罚最重要的根据的《绿化条例》并没有对这一指南的准确援引,也因而其却非具备强迫力和拘束力的法适用、法解释准则。城管执法部门在断定当事人的举止能否隶属砍伐时可行参考《居住区常见树木修剪指南》,同一时间也须要注意规范文义、目的、体制等其它内容,因此来妥适为当事人的举止定性。本案涉及的另一难题是,香樟树本是李男士本人所买,不过将其从本身庭院移植入小区的公共绿地,此时李男士能否仍具有对香樟树的处分权。起首须要澄清的是,私人出于公益心而出资购置树种并种植在公共绿地其实不犯法。《上海市绿化条例》第5条就划定,“勉励单位和私人以投资、捐资、认养等方式,参加绿化的建造和养护”。这就讲明,《条例》勉励私人参加绿化建造,因而这类举止赫然要与私自圈占和破坏公共绿地的举止相区别。本案中李男士是将本人已种植入院落的树木再移植入公共绿地,这一丝本来其实不适合《上海市绿化条例》的划定。依据该条例,擅自迁移树木是被禁止的,如因“惨重作用居民采光、空气流通和居住平安”等原于是需迁移树木的,也必需由业主向绿化治理部门申请。做此节制的原因在于维护环境利益,幸免私人擅自迁移树木而形成树木死亡。但重新闻报导来看,李男士移植树木曾经好几年,移植举止也未作用树木的接着生长和公共绿地,是以这一举止既已通过了行政惩罚的时效,也没有再追责的必需。而李男士将香樟树迁入公共绿地后,就曾经没再具有对树木的处分权。依据《绿化条例》第23条,“居住区绿地由业主委托的物业治理公司或许业主负责养护”。假如“居住区内的树木生长作用居民采光、空气流通和居住平安”,也是由居民提议修剪要求,再由养护单位依照相关划定及时组织修剪。假如是由于“惨重作用居民采光、空气流通和居住平安,且树木没有迁移价格”,确需砍伐树木的,更应由养护单位向市或区绿化治理部门申请,不然即组成犯法砍伐。上述划定的目的在于有用推进小区的全体绿化并庇护生态环境。本来即便非是位于小区的公共绿地,而不过种在自家花园里的树木还不能随便砍伐。根据《上海市绿化条例》第30条的划定,假如砍伐的是自家院落里种植的胸径在25cm以上的树木,或者十株以上的树木,同样要向绿化治理部门提议申请,不然同样组成犯法砍伐。此处涉及的本质上是财产权的社会义务,即即便是私人财产,但由于涉及社会连带还不能随便处置。关于树木而言,已生长成型的大型树木即便种植在自家院落中,也曾经攸关小区的全体生态环境,因而还不能任由购置者砍伐。从这种意义上说,李男士主张树木是私人购置,不过移植入公共绿地,其实不能成为免责的理由。本案之是以激发争议其原因最重要的在于,这一惩罚即便在通常公众看来,也是显著过当的。《行政惩罚法》划定,“设定和实行行政惩罚必需以实是为根据,与犯法举止的实是、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水平差不多”,所谓“过罚差不多”准则。在本案中,即便李男士擅自修剪已迁入公共绿地的树木的举止其实不适合《上海市绿化条例》,其对香樟树的修剪也未遵从《居住区常见树木修剪指南》,却是存留不当和过度,但基于此树的确是由李男士个人购入,况且过度修剪并没有形成树木彻底死亡的后果,对其处以如许高额的惩罚便是不适合其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性。而形成城管执法部门在惩罚时过罚不当的相当大原因又在于,其惩罚时并没有考量当事人的主观意图和主观过错,而仅以客观后果作为惩罚的独一根据。新修订的《行政惩罚法》第33条第2款准确划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声明无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惩罚。”这一条被誉为在行政惩罚中导入了“责任主义”,即行政惩罚所针对的是当事人的主观恶意,所谴责的也是当事人在自由意志支配下的犯法举止。与刑罚一样,在行政惩罚中同样归入责任主义,被以为是对私人意志自由的尊重,也是《行政惩罚法》这次修改的重要进步。依据责任主义,当事人若没有主观过错,就不应当遭到处罚。借鉴刑法的通常理论,对主观过错的判断至少应包涵两个方面:其一是对客观实是的认知,包括对举止对象的认知,比如将一棵名贵树种误当作平凡树种而砍伐,再如确知举止的可能结果而故意导致或放任结果的产生,详细至本案则是确知修剪和砍伐在操作技艺上和举止结果上的差异;其二是对法律评价的认知,或曰举止可责性的认知,即当事人不但在客观实是方面临其举止有所认识,也同样明白认识到其所实行的举止是法律所禁止的。从这两方面来看,李男士赫然都不存留应受苛责的主观故意。起首、就实是认知而言,从李男士修剪香樟树的操作形式以及香樟树的延续生长来看,李男士都没有砍伐树木的故意;其次,就法律评价而言,李男士关于修剪公共绿地的树木必需向养护单位申请,必需适合修剪指南,不然就会遭遇惩罚的结果也其实不明白。赫然,城管执法部门在行政惩罚时未对李男士能否存留主观过错自身予以考量,导致了终归的过罚失当和僵化执法。本来违背通常公众认知和情怀的刑罚案件和行政惩罚案件近年来其实不少见。比如“气枪案”(刘某网购仿真枪作玩具触犯走私武器罪案)、“两只鹦鹉案”(王某出卖两只鹦鹉触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鸿茅药酒案”(谭某因在网站发帖吐槽鸿茅药酒而被以为损伤商品声誉罪)。这点案件的相同点全在于,国度对此类举止要予以责难和制裁,关于当事人和通常公众而言,皆是缺乏预测可能的。换言之,它们既未意识到本人的举止为法律所禁止,也未预测到实行此类举止会遭到行政惩罚和刑罚的处罚。针对此类案件,通常会有两种截然不同的意见:一个意见以为对当事人的举止能否犯法的判断,既不依赖于当事人的主观认识,还不同于通常的大众情怀,这是具备高度不业余性的难题,也因其不业余性,即便依据法则范得出的结论与大众认知和情怀相悖,也只能声明是大众错了,而非法律和行家错了。另一个意见则以为,国度处罚体制的开展应适合通常的大众认知和道德判断,假如某种举止长久由公众公布实行,且为通常人肯定和认可,就不行对其予以处罚,不然就违背了法治准则中的预测可能性原理。依据这一原理,举止人即便实行了适合组成要件的犯法举止,只需其基本不具有对举止犯法性认识的可能时,就不行对其予以惩戒和非难。由于唯有具有了犯法性认识的可能时,当事能人有可能发生犯法动机,而法律所要惩戒的也正是这类犯法动机和主观恶意。据此,假如某项处罚切实与大众认知和情怀相悖,那末应检讨的就不该是当事人能否隶属“法盲”,却是处罚体制自身是非是由于违背预测可能性而实际不正当。从实际法治方位而言,自然是第二种意见更有利于维护个体尊严和私人自由,而第一个意见则很简单就会使法律蜕变为冰冷的处理用具,也会滋生大批的僵化执法和僵化司法。在实践操作上,第二种意见也为诸多国度所采用。因此,不但“不知法难免责”没再被奉为刑罚的圭臬,在行政惩罚中,假如存留对法律评价的错误认知,而这类认知又不可幸免或难以幸免,也同样会成为减少或不予惩罚的事由。上述做法表现的本来是在设定和实行处罚时,尊重要众的通常认知和普及情怀的立场,这类立场有助于提高处罚体制的人道,也能幸免其泛化。法律的确有其特异的话语、逻辑、判断和理性。但这点理性又绝非十足隔绝在公众朴素的道德情怀之外,它应当与通常公众的认知判断和普及道德相绝对,而法律处罚的正当性也正由于公众朴素的道德期待。据此,假如某项举止在通常公众看来并没有惨重的道德可责性,就不应当轻易发动处罚体制。相应地,在详细执法时,还不能机械地仅依赖于客观后果就发展容易归责和惩戒,而应周全地考察当事人的主观认知、动机目的等情节,并概括估价其社会危害性,因此来审慎打算能否发动处罚体制。终归,法律却非冰冷的机器,还不不过处理的用具,相反,它应当成为公众通常认知和朴素情怀的载体。-----作者赵宏,系华夏政法大学教授。法治华夏,不在宏大的叙事,而在细节的雕琢。在“法治的细节”中,让咱们超过结果而明晰法治的脉络。本专栏由法律法学界不业余人员为您特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