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毒品犯罪案件处理中,关于在立案后犯罪嫌疑人因毒瘾惨重而被送交强迫戒毒所戒毒的期限可否折抵刑期的难题,日前刑法、刑事诉讼法及禁毒法均未予准确划定。在司法实践中,大都以为,因缺乏法律根据而不应折抵刑期。在此,笔者联合处理涉毒品犯罪案件实践,以为该情形理当折抵刑期,理由如是:
其一,从强迫隔离戒毒的性质而言,理当折抵刑期。依据禁毒法第38条、第47条划定,以及《戒毒条例》第25条、第27条的划定,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关于吸毒成瘾惨重,经过社区戒毒难以戒除毒瘾的人士,可行干脆作出强迫隔离戒毒的打算。涉毒品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大都存留长久吸食毒品且毒瘾惨重的概况,于是,在追诉进程中,假如对其适用了取保候审举措,则常在显露公安机关打算对其采用强迫隔离戒毒举措,送至强迫戒毒所戒毒的情形,通常戒毒期限为二年。赫然,这类强迫隔离戒毒的行政治理伎俩,隶属对公民人身自由予以节制的行政强迫举措。?
2015年《最高国民检察院对于强迫隔离戒毒所事业人士是否成为虐待被看管人罪主体难题的批复》指明,依据相关法律划定,强迫隔离戒毒所是对适合特定要求的吸毒成瘾人士节制人身自由,发展强迫隔离戒毒的看管机构,其履行看管职责的事业人士隶属刑法第248条划定的看管人士。可视,该批复准确了强迫隔离戒毒所的性质,是对适合特定要求的吸毒人士节制人身自由的看管机构。强迫隔离戒毒人士在强迫隔离戒毒时期被节制人身自由,其强度虽低于在瞧守所羁押,可是,相较于刑事诉讼法所划定的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其强迫性没有疑更重。?
其二,参照刑事诉讼法第76条相关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立法精神,应予折抵刑期。自然,关于吸毒者因吸毒而发展强迫隔离戒毒,在强迫隔离戒毒时期因其它犯罪被处以刑罚的,不行折抵刑期;关于因毒品犯罪被立案侦查,并因吸毒被强迫隔离戒毒,在强迫隔离戒毒时期无停止原有案件的侦查、检查起诉和审理的,强迫隔离戒毒期限应予折抵刑期。?
刑事诉讼法第76条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作出了折抵刑期的准确划定,没有疑表现了立法机关关于公民人身自由免受公权力干预的担心及增强保证的精神要义。关于毒瘾惨重人士被采用的强迫隔离戒毒举措,从其关于被强迫戒毒人士人身自由的节制水平而言,赫然重于对犯罪嫌疑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从其节制人身自由的期限而言,通常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第一长期限为六个月,而强迫隔离戒毒的第一长期限则为二年,长于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是以,依据举轻以明重准则,假如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可行折抵刑期,那末,强迫隔离戒毒,自然也理当折抵刑期,至于如何折抵,则可行斟酌确定。?
其三,参拍照关行政法则所划定的行政强迫举措,应予折抵刑期。强迫隔离戒毒隶属行政强迫举措,关于行政强迫法无划定的情形,可行参照行政惩罚法执行。依据行政惩罚法第35条第1款划定,犯法举止组成犯罪,国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许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曾经赐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理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
最高国民法院探讨室在1988年给湖北省高院的《对于行政拘留日期折抵刑期难题的手机答复》也进一步准确,“假如被告人被判处刑罚的犯罪举止和从前受行政拘留处分的举止系统一举止,其被拘留的日期,应予折抵刑期。”?
吸毒和其它毒品犯罪虽不隶属统一举止,但常常相伴而生,且“以贩养吸”在毒品犯罪中也是突出体现之一,要把强迫隔离戒毒与打击毒品犯罪放到一种范围内对待,关于因毒品犯罪立案的犯罪嫌疑人,又因吸毒强迫隔离戒毒,可行参照行政惩罚法第35条的划定折抵刑期。?
毒品犯罪是惨重的刑事犯罪,不但毒害人的肌体,也惨重扰乱社会秩序,必需坚决予以打击。毒品案件处理既要展现司法机关“零容忍”的高压打击态势,也要表现出治病救人、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以兼顾处罚犯罪与保证人权。强迫隔离戒毒作为打击毒品犯罪的要紧行政强迫举措,在从基本上遏制毒品犯罪方面起到了踊跃效用,在“强迫隔离戒毒应予折抵刑期”这种难题上,从立法层次予以准确,没有疑既可行突显打击、惩处毒品犯罪的重拳出击,也更能表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特殊预防实效。?
(作者单位:山东省济南市国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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