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7日信息,最高国民法院近日发表了第32批指导性案例,最重要的为庇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类案例,供各级国民法院审判相似案件时参照。
此中,指导案例183号《房玥诉中美联泰大都会人寿保障局限企业(下称”大都会人寿企业“)劳动协议纠纷案》,准确了尽管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划定年终奖下发前离职的劳动者不行享有年终奖,可是劳动协议的破除非因劳动者单方过失或主动辞职所致,且劳动者适合年终奖下发准则时,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支付年终奖的,国民法院理当予以扶持。
相干案件判决书显现,房玥2011年1月最初在大都会人寿企业事业,后房玥所任职的岗位被撤消。房玥与大都会人寿企业未就变更劳动协议完成绝对,大都会人寿企业因而向房玥发出《破除劳动协议通告书》。
房玥对破除打算不服,经劳动仲裁程序后起诉请求与大都会人寿企业规复劳动关连,并诉求2017年12月13日-2018年12月时期未签协议双倍工资差额、2017年年终奖等。但大都会人寿企业称,企业《员工手册》划定,若员工在奖金下发月或从前离职,则不行享有年终奖。
2018年10月29日,一审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大都会人寿企业向房玥支付2017年8月-12月时期未签劳动协议双倍工资差额国民币192500元;房玥的其它诉讼要求均不予扶持。
房玥不服,上诉至二审法院。
2019年3月4日,二审法院作出二审判决,保持一审法院作出的大都会人寿企业支付房玥2017年8月-12月时期未签劳动协议双倍工资差额国民币192500元的判决,并判决大都会人寿企业支付房玥2017年度年终奖税前国民币138600元。
对于此案的核心——年终奖,一审法院以为,大都会人寿企业的《员工手册》准确划定了奖金下发情形,房玥在大都会人寿企业下发2017年度奖金此前曾经离职,不适合奖金下发情形,故对房玥2017年度奖金之要求不予扶持。
二审法院通过审理后以为,关于在年终奖下发此前曾经离职的劳动者可否得到年终奖,理当联合劳动者离职的原因、时间、事业体现和对单位的奉献水平等多方面要素概括考虑。
本案中,劳动协议被破除却非是房玥的主观过错导致的。在2017年度,房玥为大都会人寿企业事业至12月29日被破除,今后两日系双休日,表达房玥在2017年度已在大都会人寿企业事业满一年;在大都会人寿企业未举证2017年度房玥的事业业绩、体现等方面不适合划定的概况下,足以断定房玥在该年度为大都会人寿企业付出了一整年的劳动且寻常履行了职责,为大都会人寿企业做出了应有的奉献。
因而,二审法院以为,大都会人寿企业主张房玥在年终奖下发月此前已离职而不行享有该笔奖金,该主张缺乏合乎道理性,房玥理应得到其辛苦事业一年的劳动效果,故房玥诉求大都会人寿企业支付2017年度年终奖,应予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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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余坤航